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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7号)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2-06-26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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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7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三)打造三个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即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平台、金政企资源对接和交流平台,形成服务高效、对接有效、服务深化的政府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且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金融要素市场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辅导期企业,是指已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聚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科技金融要素和主体落户海淀发展。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给予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二)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以外经区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三)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

(一)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总部金融机构享受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

(二)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并投资于我区初创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四)对于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且成功上市的,按持股比例给予奖励。

(五)海淀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入驻机构提供包括选址注册、项目对接、政策申报等一站式公务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办公和投资环境。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两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第三章  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第十条  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拉动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设立信用贷款引导资金、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履约保险保证贷款扶持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引导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型信贷专营机构为我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给予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补助。

(二)设立财政贴息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信用贷款、履约保险保证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贷款、高层次人才贷款、债务工具等创新型融资方式取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贴息。

(三)建立海淀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包含“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重点产业”、“政策体系”四位一体的融资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区域科技型企业征信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生态文化建设,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环境等措施,营造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环境。

第十一条  推动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微企业成长。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准确定位阶段、聚焦重点行业”的原则,引导更多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区域内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和成长期企业。

(一)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含天使基金)。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管理机构,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二)设立成长期参股基金。由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管理机构,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海淀区成长期企业发展。

(三)设立初创期投资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全部用于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密切关注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与交易所的战略合作,支持深交所建设中国资本市场多功能演示中心。探索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机制。支持企业发行上市,充分发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加强对上市种子企业的发现,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数据库。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企业上市中培育期、辅导期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送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挂牌公司转板,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企业根据实施细则,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09〕21号)、《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8号)、《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9号)、《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12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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