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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2-07-10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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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对于组织、培育企业联合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可对其组织工作投入给予一定资助。
第七条 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一)在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内筛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优先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安排。
(二)对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年度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三)鼓励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总规模25%的比例入股,最高金额1000万元。
第八条 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加速成果转化和企业成长。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托服务于核心区发展的投融资机构,建立股权投资管理运营平台,主动发现、筛选、支持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
(一)设立初创期投资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采用直投和跟投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跟进投资,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二)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含天使基金)和成长期参股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通过采取对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适度让利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海淀区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高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中推广应用,鼓励区内企业联合开展集成创新示范应用。
第十条 支持重点企业在海淀区做强做大。
(一)对于“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可根据企业成长性、行业地位、区域贡献等情况,连续三年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
(二)支持“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在海淀区建立办公、生产场地。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办公、生产场地的,可根据区域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在海淀区购置自用办公、生产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联合重组。对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中关村科学城、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南部高端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区等重点功能区建设,加快土地整理、空间改造和业态调整步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主体围绕海淀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专精特新”产业园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组织认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该领域的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
(二)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米。
第十三条 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提升服务功能,鼓励产业园引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培育和壮大重点产业集群。
(一)对产业园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办公空间、提升服务功能的年度新增费用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享受《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同时享受本条支持措施。
(二)对于产业集聚效应显著的产业园,可根据符合产业定位入驻企业的规模、数量、区域贡献等情况,参照《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街道乡镇服务经济建设工作的财政支持措施》及乡镇产业园投资促进政策,给予运营单位一定奖励。
(三)对于符合产业定位,在产业园租用办公楼宇及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千人计划”企业等,自入驻年度起可连续三年享受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10%,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各镇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鼓励街镇等各级政府为“专精特新”产业园以及入驻的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千人计划”企业等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六条 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巩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主导地位,大力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设计服务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演艺、艺术品交易等潜力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文化与科技融合。重点支持采用科学技术对传统文化产业进行改造的提升类项目和新兴科技类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文化内容生产。支持广播影视、动漫游戏、舞台演出、出版物等领域原创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对于获得国家级、市级以上重要奖项或取得突出成就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培育文化产业主体。评定发布“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高成长企业”、“海淀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适时成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引导基金。
第二十条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推动区域文化资源社会化,支持驻区单位文化场所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演出及放映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根据其规模、档次、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择优给予支持。支持重大文化赛事、文化会展、品牌文化活动和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提升区域文化形象。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关文化发展的课题研究、政府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优惠政策,为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聚集产业要素资源,促进行业规模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机构和组织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五年。对行业协会及其他机构召开的国际化品牌活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推动行业价格指数等信息服务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最高金额100万元。对行业协会等其他机构进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类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的公共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示范性创新项目,在享受北京市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20%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未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
(三)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对每年达到承诺增长条件的骨干型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区域贡献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对首次入选或新迁入海淀区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年度突出贡献人物”,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经市商务委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推荐为海淀区重点企业,享受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在海淀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依次不超过年度租金的30%、20%和10%,最高补助面积3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服务外包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数据及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和认证,建立健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撑体系。支持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分别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1号)、《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2号)、《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3号)、《海淀区促进文化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8号)、《海淀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1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