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09-04-09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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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
(海行规发〔2009〕7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吸引重点项目入区发展和扩大投资,现结合海淀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的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重点项目落户海淀区。
(一)重点引进扶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包括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在内的总部型项目。
(二)鼓励符合海淀区科学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重点企业及专业化要素市场落户海淀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重点项目认定
第四条 重点项目包括下类企业和投资项目: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产业项目、纳入重点扶持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二)具备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功能、占用资源少,对区域产业或经济发展产生带动效应的总部型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内的龙头、骨干企业;
(四)重点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
(五)国家级、北京市级配套专业化要素市场;
(六)其他由区政府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 重点项目(企业)的认定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认定条件及要求提交的材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海淀区纳税。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可比照《海淀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海政发〔2008〕24号)有关规定,享受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提供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提供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八条 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选址服务,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用地及办公场地需求,完善企业进驻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建设。
第九条 对于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可申请如下资金支持:
(一)自在海淀区形成税收年度起,将其前三年区级财政贡献的50%作为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本地化发展。
(二)在海淀区购置已建成或在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在海淀区租赁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10%,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支持政策,原则上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新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创业投资类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对其支持措施按《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39号)、《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海政发〔2008〕5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特别突出的新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以及国家级、市级专业要素市场落户海淀区的,由区投资促进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支持政策后上报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及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和拨付:
(一)相关支持政策的执行,由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海淀园综合办等部门,对项目(企业)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获得支持的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支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区财政局根据协议将支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企业),由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是指自2009年1月1日起首次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和项目,以及之前虽已注册但税务关系首次迁入本区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