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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及20项配套政策 “1+20”政策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4号)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09-04-09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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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4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加快形成具有海淀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促进海淀区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以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区域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经济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的发展。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制定发布《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需求,动态调整目录内容。

重大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的项目。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一年以上。

经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的企业,可以享受专项资金及相关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实行随时申报、分批评审,项目立项后全程跟踪。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

第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

扶持适宜海淀区全链条成长的信息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生产型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软件开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内容增值服务业、移动内容增值服务业、信息内容服务业、设计服务业、研究开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等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发展。

第六条 技术密集型制造业

重点支持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适宜全链条形态成长的高技术制造业,选择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内的细分产业,特别是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高附加值整机和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的发展。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对一定区域范围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战略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本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企业运营所需职能的总部机构。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重大产业项目
  1.对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2.对企业获得的国家重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300万元。
  3.对企业运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4.对企业购买自用业务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企业支持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支持的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5.对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岗前人才输出培训等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100万元。
  6.对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资金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7.推荐企业符合《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的产品列入市、区政府采购目录。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1.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在核减当年区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后,按其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2.对重点企业总部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进京户口办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海淀区创新企业。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导向。
  3.申请企业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原则上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在该领域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申请条件
  1.必须是海淀区的科技创新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2.从事开展属于《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园的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来自本区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下属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5.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6.拥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企业按照《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提交所需的各项材料。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冻结该企业三年内的所有项目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并与区有关单位建立沟通机制,杜绝项目的重复支持。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及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或提供有关数据。

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按期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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