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09-04-09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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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15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鼓励海淀区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和融入全球创新资源分配,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措施
第四条 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与国外企业、机构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中方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引进的关键人才需对项目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融资或市场拓展有突出作用;
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
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环保要求;
(三)合作各方签署有任务明确的合作协议;
(四)知识产权清晰;
(五)项目属于在研项目,运行周期不超过两年。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引进关键人才及购买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开展国际交流项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标准组织等国际科技组织的交流活动;
(二)申请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特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潜力;
(三)具有明确的活动目标,包括国际技术转移、国际市场拓展、国际融资目标之一。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费及企业会员费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开展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是针对企业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际认证、国际化发展策略等,开展咨询、中介或培训服务。
(二)企业与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签署有任务、进度明确的服务合同。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支出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支出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企业可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直接申报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和国际交流项目;申报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需要经过有资格的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第八条 项目经初审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及海淀园管委会评审委员会评审、评估,确定立项项目。
第九条 经海淀园管委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将在相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如无异议,按相应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进行监理和项目验收。对于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中止资金扶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对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连续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如有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者,一经查实,撤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为企业提供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认证及国际化发展策略方面的咨询、中介和培训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在海淀区营造良好的品牌建设氛围,提升企业品牌国际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促进海淀区创新企业有效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促进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品牌推广。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海淀区创新企业及为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服务机构是指:
(一)位于海淀区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以及海淀区内的高技术产业联盟和科技组织;
(二)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
(三)近两年内为不少于五个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过营销咨询、公关、广告、市场调研、培训等专业服务,或承办过不少于五个大型国际展览、研讨会、论坛及其它市场活动,且参与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具有海淀园国际化发展服务平台的会员资格,具备定期提供信息的能力;
(五)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为创新企业服务经验、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及品牌运作能力或意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专门的配套营销资金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条 鼓励海淀园品牌建设氛围的营造,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建设活动,促进园区与企业之间的品牌联动。
第八条 鼓励园区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品牌建设领域内开展研究合作,提升园区整体品牌建设的科学性。
第九条 支持园区企业自行举办或与国际一流产业科技联盟联合举办国际性研讨、展览等活动;组织和资助企业参加国际一流的展览、研讨会和其他市场活动,利用新闻报道、展示、演讲、出版物和互联网等手段推广相关品牌。
第十条 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手段、借助不同渠道实施品牌建设工程,争创国际、国内一流品牌,引导更多企业跻身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积极主动开展品牌建设推广活动的企业,提供海淀区政府和海淀园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宣传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联盟、协会等机构建立常年的品牌形象展示大厅,并能够持续开展具有创意性的活动,成为园区、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的重要窗口。对于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单位,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支出总预算的50%,每家单位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品牌建设。对于自行举办或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有效实现企业资源与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及政府等资源对接,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企业,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活动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品牌建设合作研究项目,能够充分发挥企业或机构自身优势,有效调动和整合全球著名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等资源,确实开展有助于海淀区长远发展的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可行性等合作事项的企业给予鼓励,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所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面向其所属行业和应用行业,服务机构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面向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所申请项目应于项目实施六个月以前提出申请,经评审确认立项的项目,在项目结束验收后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资金按规定进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如有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者,一经查实,撤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