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09-04-09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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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13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使科技中介机构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所涉及的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服务和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使海淀区成为科技中介机构的聚集地。
第六条 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
(一)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财税、法律等中介机构;
(二)为科技发展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创新企业的行业协会和组织;
(三)金融及投融资相关中介机构参照其他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网络平台和共享开放的数据库,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中介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一次性给予信息平台建设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引导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聚集,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一)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租赁办公用房大于300平方米的,给予2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多1000平方米,最多补贴三年;
(二)科技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最多1000元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多2000平方米;
(三)同一机构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第九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给予最多1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中介交流活动,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活动经费的50%,每个活动支持金额最多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行业协会针对中介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给予经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相关活动费用的50%,单个机构相关活动经费年支持总额最多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迁入海淀区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二)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需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取得的专项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或受托机构对扶持的中介机构和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享有办公用房补贴的,如出现房屋转让或者转租、出租、重复申报补贴等现象的,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