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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2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2-09-28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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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进驻企业及相关单位:

2012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现已启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

二、支持范围与重点

(一)支持范围

文创资金支持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数字出版、网络电视、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设计创意、艺术品交易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具体包括:

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中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等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项目;

2.支持健全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体系,包括内容、信息、技术、交易、人才、金融、文化产品及服务综合交易等平台建设方面项目;

3.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建设,健全文化市场体系,鼓励为开发特色文化消费和扩大文化服务消费,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项目;

4.支持形成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方面的项目;

5.支持重大文化创意发展项目,重大文化活动,文化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推动文化企业上市,打造骨干企业和文化航母;

6.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的新兴文化产业业态项目、支持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生产数字化、文化传播数字化等方面项目;

7.支持文化走出去工程,鼓励企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升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8.支持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本年度支持重点

2012年度重点支持“双高”(即纳税额高、出口创汇高)企业申报的项目,重点支持创新盈利模式类项目,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新业态、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类项目,重点支持通过创新技术提升传统工艺生产力的项目和大型文化产业综合体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二)奖励

(三)补助

四、申报条件

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1.项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获得贷款,并已开始还本付息;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或超过60%;

3.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4.贷款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5.贴息金额不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1.申报奖励项目的主体须为该奖项获奖主体(获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其他获奖主体的授权许可),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项目并获奖的项目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委托单位允许其申报奖励的授权证明;

2.项目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且申报项目已完工,并取得良好效果;

3.项目在2011-2012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4.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00万美元,且近三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从事文化贸易出口平台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500万美元;

5.注册地在北京,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上市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6.已经上市或资产规模超过5亿元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将企业总部注册地址迁至北京的;

7.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在孵企业达一定数量并具有成功孵化案例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

8.影视动画、网络游戏类项目的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4号)、《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5号)。

(三)申请补助的项目

1.项目申报补助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项目);

2.项目已取得立项等前期相关手续,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等各项实施条件;

3.具备投资主体,并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原则上为在建(形象进度及已完成投资20%以上),无自筹资金证明的不予支持。

五、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

3.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7.经联席会审议认为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六、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12年10月21日前积极申报,详情请咨询:

电话:010-51709999
        邮箱:park@bjmmedi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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