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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4-08-15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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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政策介绍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加计扣除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申请条件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且企业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产生的费用。
四、抵扣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划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五、申报流程
具体流程请参照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六、受理部门
地方主管科技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
七、重点解读
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2.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一般来说,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
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符合目录,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化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