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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2-03-12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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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但也与广大中小企业一样面临着融资难的发展瓶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应该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商业银行投资和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使我国的科技银行发挥积极作用,实现金融和科技的结合。
“小微企业贷款利润更高,因此很多银行都乐意做小微企业贷款,但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加强。”马蔚华表示,小微企业融资是全世界难题。小微企业信息不全,管理不够规范,风险很大,但如果把风险降低了,成本也就上去了。所以,一般来说,银行给小微企业贷款都有畏难情绪。
马蔚华表示,现在很多银行参与小微企业融资,一方面是响应政府号召,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同样的资本消耗会有更高的回报。目前大企业利润下浮,相反很多小微企业利润上浮,如果银行风险管理水平高,小微企业的风险其实就是银行机构的利润。
马蔚华介绍说,招商银行在苏州推出小贷中心,通过给小微企业打分,批量化、专业化地给小微企业融资,既解决了风险问题,又解决了成本问题,模式很成功,计划今年复制到各地招商银行。
但马蔚华同时指出,从2009年我国首批科技银行成立至今,我国的科技银行未能像美国硅谷银行一样取得成功,当前的法律框架制约是主要因素。比如,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另外,除了并购贷款外,银行不得发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搭桥贷款)的贷款。银行与创业企业约定股权投资选择权安排的方式,目前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存在争议,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对照美国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马蔚华认为应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高的银行在向政府指定行业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试点行业领域)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部分股权、认股期权或与企业约定股权投资选择权的安排,以及允许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VC/PE)投资,或是向VC/PE发放贷款,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在科技银行和VC/PE的共同孵化下茁壮成长,从而为硅谷银行模式在中国的复制推广扫清障碍。同时,为控制风险,可对银行此类业务的开办规模予以适当的限制。
“通过向创业企业的投资或取得认股期权,硅谷银行获得了比一般商业贷款更高的回报,分享创业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成长成果,提高了资本回报率。”马蔚华介绍说,自1993年以来,硅谷银行的平均资本回报率是17.5%,超出同时期美国银行业12.5%的平均资本回报率5个百分点。硅谷银行的盈利大部分来源于对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这是基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这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是难以实现的。
为降低风险,硅谷银行所服务的客户必须是VC/PE支持的公司,并且在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时,还会从投资这些初创公司的VC/PE处获取客户信息。可以说,与VC/PE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是硅谷银行控制风险、取得成功的重要策略之一。正是通过直接投资或为VC/PE发放贷款的方式,硅谷银行与VC/PE共同建立了一个密切的关系网络,逐步形成了良性的业务循环。
“创新金融机制,真正发挥科技银行的作用,才能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支持。”马蔚华表示。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